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8年全國肥料監督抽查的通知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我部決定組織開展2018年肥料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圍及任務分工
(一)抽查品種。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摻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圍。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和甘肅等21個省(區、市)肥料生產企業和農資市場。每省(區、市)抽查當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產企業4家,每家企業抽取1個批次肥料樣品;每省(區、市)抽查當地有代表性的農資市場2個,每個農資市場抽查2個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或摻混肥料樣品、2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樣品。
(三)任務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牽頭,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石家莊)、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沈陽)、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武漢)、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鄭州)、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成都)和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南寧)等7家質檢機構實施(具體任務安排見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業抽樣。樣品應從生產企業成品庫中隨機抽取,抽取的樣品應是企業自檢合格、附有合格證的成品。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或摻混肥料樣品應按批次抽取,以1至2天產量為一批,最小批量為0.5噸,抽樣數量依據相關標準確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樣批量為50kg,抽樣應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5個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小包裝產品。抽樣人員抽取樣品時,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辦理肥料登記證,對辦理了肥料登記證的,要檢查標簽標識內容是否與登記證內容相符。抽樣人員應將抽檢情況進行現場記錄,并經被抽檢單位確認。同時,要查驗其自檢記錄,在抽樣單上記錄并復制相關生產銷售記錄。
(二)市場抽樣。樣品應從經銷商倉庫或經銷門店中抽取,要有肥料登記證,抽樣量最低基數不得少于10袋(瓶)。要記錄樣品的進貨數量、庫存數量和進貨來源,并在抽樣單上記錄并復制其進貨憑證、資金往來憑證等。抽查任務承擔單位應以郵政特快專遞(EMS)等便于查詢的方式,書面通知產品標簽標稱的生產企業,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書面確認。逾期不予回復或拒不簽收的,視為標稱企業確認為其產品;標稱企業確認不屬于其產品的,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抽樣注意事項。抽樣人員應依據《復混肥料(復合肥料)》(GB 15063-2009)、《摻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標準進行抽樣。抽樣人員要認真填寫抽樣單,內容必須與所抽產品標簽內容一致。填好的抽樣單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的簽字,并加蓋公章。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抽樣單上蓋公章的,應在抽樣單上注明。
三、檢測項目與依據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檢測依據為《復混肥料(復合肥料)》(GB 15063-2009),檢測項目包括總氮、有效磷、鉀、水溶性磷、氯離子和粒度。
摻混肥料檢測依據為《摻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檢測項目包括總氮、有效磷、鉀、水溶性磷、氯離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檢測依據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檢測項目包括總氮、磷、鉀、鈣、鎂、銅、鐵、錳、鋅、硼、鉬、硫、氯、鈉,pH值、水不溶物、水分、液體肥料密度,以及汞、砷、鎘、鉛、鉻。
現場檢查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四、結果判定和確認
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復混肥料(復合肥料)》(GB 15063-2009)、《摻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01)進行判定。
檢驗結束后,抽查任務承擔單位應及時將產品檢驗結果以郵政特快專遞(EMS)等便于查詢的方式,書面通知被抽查單位和產品包裝上標稱的生產企業,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書面確認。對逾期不予回復或拒不簽收的,視為認可抽查結果。
被抽查單位或標簽標稱生產企業對監督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監督抽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應當及時安排復檢。復檢針對封存備用樣品進行再次檢測,由我部委托的質檢機構承擔。
五、時間安排
7月31日前完成樣品抽取與確認,9月10日前完成樣品檢驗、結果確認和抽查結果上報。
六、相關要求
(一)本次肥料監督抽查的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對象均采用“雙隨機”方式確定,并以拍照或錄像的形式全程記錄。
(二)有關省(區、市)農業主管部門要提供必要協助,并及時提供相關企業名單,為實施隨機抽查創造有利條件,積極配合抽查任務承擔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對監督抽查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假冒偽劣產品,有關省(區、市)農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處。對涉及跨省(區、市)的產品,要通知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協查,同時報告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涉及案件協查的,還要登錄農業農村部網站“金農工程”農資打假與監管相關欄目進行報告。
(三)抽查任務承擔單位在抽樣時至少隨機確定2名抽樣人員參加。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向被抽查單位出示有關文件和證件,并詳細介紹本次抽查的性質、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原則。嚴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業,抽樣人不得與被抽查企業或產品有直接、間接關系,不得有接受送禮和宴請等影響監督抽查結果公正性的行為。
(四)抽查任務承擔單位要加強檢測質量控制,嚴格按標準檢測,確保檢測數據科學、公正,確保抽查任務保質保量完成。同時,按照相關標準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詳細的抽查細則,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備案。各抽查任務承擔單位在報送樣品檢驗結果的同時報送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抽查工作進展、被抽查企業產品登記、標簽標識和追溯體系建立等情況。
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肥料監管職責,強化肥料登記管理,建立肥料監督抽查制度。要結合農資打假專項整治行動和農業生產實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本省(區、市)肥料監督抽查,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確保農民用肥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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